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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合同是否有效及法律后果?
2. 本案为何适用“全部收缴”,未适用其他返还方式?
【分析与解答】
1.合同无效。因涉案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网络产品真实流量可以一定程度反映产品或服务质量,涉案合同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侵害不特定竞争者利益,对同业竞争者价值贬损,破坏正当的社会竞争秩序,另一方面虚假流量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虚假流量会误导网络用户作出错误选择与其不相符合的产品,进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属绝对无效。
2.本案所涉“暗刷流量”,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虽然是互联网上或部分人群中默认的现象或隐蔽的“游戏规则”,该现象助长了非法行为获益的不正风气,如果不加遏制,将会愈演愈烈。而司法裁判不仅仅是审结个案,更是关系到对互联网领域的价值引导和规则树立。
司法行为以被动性和谦抑性为宜,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为追求不当利益,大量制造虚假流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过错程度较高,且虚假流量业已产生,如以互相返还的方式进行合同无效的处理,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亦会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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