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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思考】
1. 简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定义及其认定标准。
2. 分析本案判决的法律意义。
【分析与解答】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主要从以下方面认定相关主体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一,爬虫企业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数据信息构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侵入+获取”)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
第二,爬虫企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2.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空间的兴起,人类社会正在迈入数据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正不断激发着各产业之活力。在发展中,我们需要法律规范对数据的生产、流转、融合、使用等各个环节予以明确、合理的规制。作为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强调了数据之处理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所谓中立的技术在非法意图的支配下仍然具有成立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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