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中,持股比重大的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必然具有优势,这就需要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忠实的履行诚信义务,不能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东利益。在公司法中也有相关的保护措施。但在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条件时,不能认为控股股东违反了对小股东所负的诚信义务:(1)给小股东造成的不利益确实为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所必需;(2)控股股东与小股东均因此而蒙受不利益,且此种不利益与持股比例成正比;(3)在实现股东大会决议目的的诸种可选手段中,选取了给小股东造成不利益程度最低的一种手段。翻译成东北话就是:为了大伙儿的利益,小股东吃点儿亏是必须的;大伙儿都一块儿跟着倒霉,钱多的倒大霉,钱少的吃小亏;而且得是被逼的实在没别的招了!
飗人士
Fearless_XZ
存在一种正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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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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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