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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出让土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
裁判要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分别对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出让土地规定了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相应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根据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案涉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上原有部分房屋,后被拆除,至2012年8月阜阳市政府作出被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时,该土地已逾二年未使用。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24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俊士,男,194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539号。法定代表人:孙正东,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再审申请人尚俊士因诉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阜阳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1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尚俊士申请再审称:尚俊士在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后建造了六间厂房,1997年航拍图显示案涉土地上有房屋建筑,案涉土地并非一直闲置。目前相关法律对国有划拨土地的闲置收回并无规定,二审法院参照适用相关法律错误,应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审查。尚俊士无法实际使用案涉土地是由案外人的犯罪行为和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所导致。政府收回土地与之后法院裁定该土地仍归尚俊士所有相矛盾。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分别对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出让土地规定了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相应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根据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案涉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上原有部分房屋,后被拆除,至2012年8月阜阳市政府作出被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时,该土地已逾二年未使用。故一、二审法院参照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尚俊士撤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虽然阜阳市政府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确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但鉴于一、二审法院已查明土地确存在长期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情形,本案不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另,(2012)阜刑再终字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仅是对1997年即已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维持确认,并未查明确认新的事实,尚俊士主张政府收回土地与之后法院裁定相矛盾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尚俊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俊士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聂振华审判员 袁晓磊审判员 马鸿达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唐斯斯书记员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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