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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
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的精神,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5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牟逢慧,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区齐河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滕双兴,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再审申请人牟逢慧因诉齐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16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牟逢慧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包括行政协议争议,一、二审判决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例也认为行政协议争议可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齐政复不字〔2018〕45号),判令被申请人限期受理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的精神,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因不服齐河县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关于终止〈环保公厕经营管理协议〉通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系对协议争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未作修改前,协议争议是否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问题,仍应执行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分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牟逢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牟逢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晓滨审判员 阎 巍审判员 仝 蕾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法官助理骆芳菲书记员余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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