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直播平台的主播陪同网络用户观看影视作品的行为,不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的行为特点,不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但直播平台为“陪看”提供影视作品及回看服务的,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在直播平台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用户体验的背景下,本案进一步明确了不得以创新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服务为名牟取不当利益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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