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站已经成为公众上网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我国《著作权法》中对网站设计作品的类型并未做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判决对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认定标准及其构成何种作品的判断等问题,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涉案网站以合理的使用图片、动画、视频、文字及模块等元素组合布局,突出对其设计师自行设计的网站建站模板进行罗列展示,将各种辅助元素进行融合,进行系统的信息呈现。网站设计者往往通过个性化的构思,结合网站要呈现的产品、服务、理念、文化等具体的信息内容,对各种要素进行整体组合、选取与排列,形成丰富的信息传递体验。经过设计的网站页面能够体现出设计者对于各种元素的独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汇编作品的特征。而加强对互联网网站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维护互联网信息传递的持续创新、提升互联网经济的价值驱动,具有重要意义。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