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宣传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必要措施,但实践中,如何把握正当宣传与虚假宣传的界线仍是难点问题。司法裁判对此既要禁止和规制不正当竞争,又要防止过于严苛,避免经营者动辄得咎。本案当事双方均为武汉知名禽蛋企业,销量在湖北乃至全国均名列前矛,法院在判定时需准确把握“虚假宣传”的实质及构成要件,对相关行为进行分类认定,将其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和正常宣传行为予以界分。本案处理效果好,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一审生效。此外,案件还涉及众多法律争议问题,如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侵权行为持续时诉讼时效的计算及对赔偿的影响、虚假宣传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和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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