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合同利益,非发生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时,不应解除合同而应继续履行。 《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区分为约定解除权及法定解除权两种。约定解除权系契约自由原则的应有之义,当事人可预先约定一定条件,在该条件发生时解除合同,也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终止债的效力。法定解除权系法定解除条件发生,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对守约方不利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债的效力,法定解除权属单方解除权。无论行使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均应当通知对方,即发生合同解除的要件为“解除权基础+通知”,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得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
合同双方均发出解除通知,但通知解除理由均不能成立时,应遵循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归源双方解除合同终止权利义务的本意,及时解除合同,结束权利义务不确定的状态,以廓清责任,终止合同效力并激活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与高效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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