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应是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虽然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来看,其并没有直接明确地说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与商标侵权认定的之间的关系,但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作为商标侵权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司法审判中的主流观点。
判断一个标识是否系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可以从标识的使用方式和达到的客观效果进行判断:
首先,商标只有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使用,使相关公众能够确切感知商标,才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与商标具有对应关系。商标的使用一般须借助于相应载
体。《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使用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列举,具体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独立使用、突出使用、与商品类别或通用名称结合使用。所谓独立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标识;所谓突出使用,是指在上述使用的载体上,与其他文字、图形、字母等元素一并使用时,明显偏大、偏小,或者颜色不同,以产生明显突出、醒目的视觉效果;所谓与商品类别或通用名称结合使用,是指将被诉侵权标识与商品类别或者通用名称结合使用。
其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要达到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果。在判断是否达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果时,需要考虑相关公众是否会从该标识联想到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常情况下,诉请保护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领域,与其相近似的标识更加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具有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从而达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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