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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一下第74章的原文: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者矣。
我们之前讲过老子的军事思想,老子虽然反对以兵强天下,但他只是反对一切非正义的战争。对于保家卫国的正义战争,老子是不反对的。这一章老子主要是阐述他的法治思想。同样的道理,对于统治者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而颁布的严刑峻法,老子是持反对态度的。所以老子说民不畏威,则大威至。但是如果统治者颁布的法令是保护百姓的,是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的,这样的法令老子是不反对的。老子首先提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意思是当老百姓不畏惧死亡的时候,又怎么能够用处死来威慑他们呢?可是老百姓怎么会不畏惧死亡呢?
美国有一本心理学著作,书的名字叫《怕死是人类行为的驱动力》。书中的基本观点是虽然所有动物都会有恐惧的感觉,但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根本的一点是人的意识早就知道自己会死,而其他动物很难知道这一点,充其量只是在快要死的那一刻,才知道自己会死。当人们知道自己一定会死的时候,就会对死亡充满恐惧,而恰恰正是对死亡的这种恐惧,成为人类很多行为的驱动力。而杀戮的本性就源于对死亡的恐惧,这可能就是你死我活这种说法的根源吧。
我们知道在春秋战国之前,即使是王朝更迭,国家易主,所造成的杀戮都是很小的,而被推翻了的前朝后裔也会被保留封国。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在春秋战国以前,统治者对死亡的恐惧感还是比较低的,其所表现出来的政治策略就是以德治国,以礼治国。但是在包括春秋战国在内的以后2000多年的君主专制统治中,杀戮变得越来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对前朝王族后裔也越来越残忍。这也从侧面上说明了这个时候的统治者对死亡的恐惧感是越来越强烈的。
在老子生活的时代,正是有以德治国、以礼治国转向以法治国的时期。统治者把自己对死亡的恐惧转变成严刑峻法,以此用来威慑百姓。那么这样做对治理国家和保持社会安定有没有作用呢?老子认为作用肯定是有的,但这需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统治者首先要遵道贵德。
老子在德经开篇第38章中就讲过,道、德、仁、义、礼、法,这些都是治理国家时所能遵循的原则,只是层次和效用有所区别罢了。从另一个意义上讲,每一种原则所对应和所适用的群体都是不同的。领导者要有道有德,管理者要有仁有义,普通庶民要有礼,而对为非作歹的邪恶之徒应该适用的是法。
那好,我们回过头来再看,在什么情况下老百姓会不畏惧死亡呢?一般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就是当生命受到威胁活不下去的时候。既然恐惧没有用,那干脆就不恐惧了。
第二种情况就是当自尊受到侵犯的时候,因为人是有尊严的,有的时候可能把尊严看得比生命更加重要。那为了维护尊严,也就不畏惧死亡了。
第三种情况就是为了家族家庭或者为了国家和集体,甚至是为了人类种族而做出的牺牲,这种奉献精神让人忘记了对死亡的恐惧。
本章当中老子所讲的“民不畏死”实际上指的就是前两种情况。如果统治者“狎民之所居”,“厌民之所生”,逼得老百姓活不下去,或者是完全没有尊严的时候,那生不如死的老百姓自然也就不会再畏惧死亡,开始铤而走险的反抗了。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起义,也就是秦朝末年的大泽乡起义,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陈胜吴广他们逃跑是死,发动起义也是死。反正都是死,干脆就起义,说不定还能置之死地而后生。我们知道老子道家的思想是重生重死,正所谓上天有好生之德。因此,老子认为统治者如果想要长治久安,就需要使百姓对死亡有所畏惧,言外之意也就是要统治者遵道贵德,照顾百姓的生活和尊严。百姓生活的好了,自然会珍惜生活,珍爱生命。但不可否认,社会上总会有一些严重背离道的人,他们作奸犯科,为非作歹。既背离了天道,也背离了人道,可以说是自私自利到极点,丧失了基本的人性。老子把这些人称为“为奇者”,而对于这些“为奇者”,既然道、德、仁、义、礼都没有作用,那就只能适用威严的刑法了。刑法中最严重的就是处死,所以那些十恶不赦的罪犯,既然他们不珍爱生命,就应该处以极刑。这样一方面是对百姓大众的保障,另一方面也起到了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简单的惩戒犯罪,刑罚的最终目的在于杀一儆百,预防犯罪。对作奸犯科的“为奇者”,“执而杀之”,也就没有谁再敢去作奸犯科了。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出老子并不完全反对刑罚,老子的主张是在道、德、仁、义、礼都没有作用的情况下,就必须要适用刑罚,以此来维护公平公正的生存环境。
但怎么样才能保证公平和公正呢?老子的主张是要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常有司杀者”意思是天道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老子认为,人和万物一样为道所生,那自然也就只有道才有厮杀的权利,所以要按照道的原则设立司法机构。而这专门的司法机构也是代替道来行使司法权力。
老子接着又说,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也就是说老子不但主张设立司法机构要遵循道的原则,在履行司法权的过程中也要遵守道的原则。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才能保证公平和公正。如果位高权重的统治者越俎代庖,干涉司法程序,就必定影响到司法公正,那就等于是代替灵巧的木匠去砍着木柴,砍不好的话还会伤到自己的手。
老子在这里说: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者矣。实际上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统治者不要干涉司法程序,否则会影响司法公正。这一方面是因为统治者有可能有私心,或者统治者并不熟悉司法过程。另一方面是因为按照老子的要求,统治者要处无为之治,行不言之教,要以德治国,尽量不要涉及司法行为,如果涉及到司法行为,一旦出现过错,就会伤及自己的德性。不利于以德治国的无为而治。
第二层含义是作奸犯科的邪恶之徒,大多数都是直接侵犯老百姓的利益,这个时候老百姓需要诉诸专门的司法机关。尽量不要自己以暴制暴,更不能动用私刑妄加杀戮,否则也无异于是代替木匠砍伐木头的行为,也是极有可能会伤及到自己。
因为我本人是学习法律的,所以每次读到这一章都会对老子的司法观念钦佩不已。老子居然在2500多年前就有这和现代法律思想基本一致的司法观念。首先,老子的思想包括死刑不能适用太广泛。天道重生爱生,有好生之德。所以只有在确实无法教化时,针对十恶不赦的罪犯才能适用死刑。司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戒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其次,老子不主张民间以暴制暴的自治行为,因为这样会影响社会安定。只有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才能保持公平和公正。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老子认为领导者不能干预司法程序,只有先保证了司法程序上的公正合法,才更能保证法律适用层面的公正合法,这也就是为什么现代司法会有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原因。这几点都是非常符合现代法理精神的司法观念,可见老子的智慧是多么的高深。
我们最后再看一遍本章的译文:当人民不再畏惧死亡的时候,又怎么能够用死亡来吓唬他们呢?假如要人民真的畏惧死亡的话,对于那些为非作歹的人,我们就应该把他抓来杀掉。这样谁还敢在为非作歹呢?天道要求由专管司法的人去执行杀人的刑罚,如果谁代替专管司法的人去杀人,就如同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斫木头一样,那些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斫木头的人,很少有不伤及自己双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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