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供后管理:3可以同时购买其他房产吗?

2022-10-18 21:05:1803:15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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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105.1金山人民广播电台

《1051惠生活——房产家装》


金山区2021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于4月6日正式启动,又有一批金山居民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了!

同时,对于此前已经成功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市民而言,对于后续的使用与相关交易等方面,很可能存在不同情况的需求。这本期节目邀请到区房管局、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金山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有关嘉宾为您介绍,欢迎关注!

本期嘉宾

倪志建 区房管局副局长

潘虓峻 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杨晓霞 上海金山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经租管理部副经理

1、共有产权房可以出租、过户给别人吗?

依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三)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购房人、同住人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其他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房屋且逾期未改正的,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由政府回购,并禁止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2、可以同时购买其他房产吗 ?

我只能说不一定,根据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腾退由政府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和同住人的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

(四)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相关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回购。

3、对取得完全产权有什么规定?

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或是由经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优先购买。两者均是按照届时的市场评估价格执行,按照相应的份额进行交易。

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满5年后,其交易管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若购房人的户口迁入本市的,可参照本市户籍家庭的相关政策执行。

4、满五年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如何定价的?

由区公租房公司按规定委托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满五年可交易的共有产权房所在小区的房屋销售价格进行评估,经区房屋主管部门审定后,确定该小区的交易基准价格。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房屋价格变动较大时,可三个月评估一次。

5、符合满五年购买完全产权条件的购房家庭如何查询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价格的?

可由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不动产(房地产)权证至公租房公司窗口申请查询。购房家庭仅可查询本家庭名下房屋价格。

6、购房家庭如何提出申请?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家庭,房地产权利人应当至公租房公司窗口提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表》,申请表需全体申请人及同住人共同签名同意,并提相关材料(提交时需全体申请人及同住人全体到场)。

7、如何签订协议并缴纳价款?

经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审核并作出同意申请家庭购买政府产权的审核意见后,申请人及同住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全体到场共同与区公租房公司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公租房公司缴清价款。

8、可以继承吗

购房人均死亡,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份额的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依法分割共有物的方式,处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9、能够再次申请共有产权房吗?

已经享受过共有产权房政策的居民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0、可以委托中介公司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业务吗?

依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业务的,由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

同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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