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本条司法解释保留了《92年意见》第 14 条的规定,明确定居国以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前提下,可以依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任何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本条司法解释保留了《92年意见》第 14 条的规定,明确定居国以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前提下,可以依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任何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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