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解读】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
对于夫妻双方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诉讼,在双方仍然是中国公民的前提下,《92年意见》第 15条强调了属人管辖的原则,规定无论是一方居住国法院是否受理诉讼,只要一方当事人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此次司法解释制定删除了《92年意见》第 15条个别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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