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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先生与 D 女士是夫妻,为一家工程承包公司的股东。公司发生一次意外事故,且公司应 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赔偿责任,但公司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本次赔偿,且该公司账户与股东 的个人账户界限不清,所以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需以个人财产对此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的规定,可以将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分开,企业资产用于企业平时的资金流动,保证企业的 正常运作。对于个人资产,可选择设立家族信托,使信托资产不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即便 是日后企业经营不善,不会影响到家族信托内的资金,同时也可以利用家族信托里的资产东 山再起,或是对自己及家人的生活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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