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冷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定价原则】
区域集中供冷的定价应兼顾供冷单位和用户等相关方的利益,按照保本微利、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收费方案】
组织实施单位提出供冷收费方案,供冷收费方案应包括收费模式、收费标准以及调价机制,并应当委托第三方开展价格及成本调查,听取用户、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价格管理部门对供冷收费方案提出审核意见,供冷收费方案经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调价机制】
调价机制应采用与水价、电价、天然气价格、人力成本等供冷经营成本联动的双向调节模式。当水、电力、天然气、人力成本等供冷经营成本发生显著变化时,供冷单位、用户、公众监督组织、行业协会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冷价格的面建议,主管部门应组织核算供冷价格并完善审批手续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收费】
缴纳用冷费是用户的义务。供冷单位应建立规范服务制度,直接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按照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模式和标准向用户收取用冷费,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储备基金】
供冷单位应建立成本资料数据库,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项目收益可建立储备基金,用于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固定资
产更新、技术升级、冷费调价等用途。
第五章 节能及供冷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节能措施】
供冷单位应收集分析运行数据,加强供冷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定期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
第三十一条【节能管理】
供冷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用户用能情况、能效、更新与节能改造情况以及
下一年度的能效目标、更新与节能改造计划。供冷单位对区域集中供冷系统进行重大更新与节能改造前,应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维护】
供冷单位对其用于生产、运营管理的供冷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使用期内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供冷设施保护】
供冷单位应在供冷设施安装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供冷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区域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与供冷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冷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在供冷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供冷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
(二)利用供冷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
(四)爆破作业。
(五)其他损毁、损坏供冷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供冷设施的改建、拆除与迁移】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冷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改建、拆除、迁建方案和赔付方案取得各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单位】本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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