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1)

2021-07-30 11:21:3708:14 62
所属专辑: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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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 年版)
01 总则
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本指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商品住宅项目,商品住宅项目的用地政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国内外以及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02 产业用地审批
第五条(产业用地报批方式)产业用地供应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86 号),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的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委托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89 号),‚五网‛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宅基地涉及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的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委托市县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土地征收补偿)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按照†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同时,积极采取安排留用地、安臵就业、土地补偿费入股或土地入股等途径和方式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其有长期稳定的生活来源及保障。
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对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和开发边界外项目准入目录。各产业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和留白。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如容积率不大于 2.0、高度不超过 30 米的,可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报批。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按程序办理。涉及总体规划调整的按照†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19”35 号)规定办理。
第八条(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各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以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全省十二个重点产业(商品住宅项目除外)、重点产业园区产业项目用地以及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招商项目用地。
(一)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 2020 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 号),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臵计划指标。包括: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臵计划指标与处臵存量土地挂钩。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二)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的规定,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 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 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三)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 号)的规定,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 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
(四)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 号)的规定,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 号)的规定,各地要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
(六)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的规定,对规划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耕地占补平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要按照†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2 号)要求,结合‚多规合一‛改革,发挥规划整体管作用,科学划定耕地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划定耕地开垦区,实行‚以补定占‛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0”206 号),分类实施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省级统筹:
(一)跨市县的路网和水网工程项目占用耕地所需的补充耕地数量和相对应的产能指标由省级负责统筹解决、无偿提供,水田数量和相对应的产能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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