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点速记6

2021-09-02 21:07:4723:51 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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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 刑事证据
[166]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材料而非案件事实本身。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67]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客观性”。
[168]客观性是刑事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169]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170]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171]书证与物证同属实物证据,但不能说书证属于物证。书证主要形成于案发过程中,也可能形成于案发前后。
[17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73]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174]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175]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176]证人有经济补偿权。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谁通知证人作证,谁为证人补助。
[注意]被害人作证没有经济补偿权。
[177]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陈述,对其他同案犯如何实施犯罪行为的陈述等不属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如果是同案犯涉嫌的共同犯罪之外的事实才能成为证人证言。
[178]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79]鉴定人是经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的,如果是当事人聘请的专家或者公司、企业中的专家出具的报告材料不是鉴定意见。
[180]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主要是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其发表的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也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只是参考材料。
[181]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譬如价格认定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意]价格认定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等并非鉴定意见或者书证,只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套用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规则。
[182]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仍然属于证人正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83]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必须形成于案发过程中或者案发前后并与案件事实相关。
[184]根据证据材料的了”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85]提取的指纹,属于原始证据;提取的音频、视频,属于传来证据。
[186]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187]在证据的法定种类中,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一般认为也属于言词证据。
[188]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认为属于实物证据。
[189]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与真伪无关。直接证据必须能够记录或说明案件事实发生的全过程,一个证据就能够体现案件全貌,真假在所不论。
[190]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4种证据分类之间是可以相互兼容的。
[191]仅运用间接证据定罪的条件:(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192]证明力是指一项具有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
[193]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一定具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谈不上证明力问题。
[194]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明力”的大小。
[注意]证据能力以“有、无”作为区分,而证明力是以“大、小”作为区分的。
[195]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
[196]传闻证据规则仅针对证人证言。表现形式有二:道听途说和庭外证言。
[197]我国《刑诉法》未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198]传闻证据并不是当然地不具有可采性,关键看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补强,若能得到佐证或者补强,传闻证据可以成为定案根据。
[199]最佳证据规则只针对“书证” 。
[200]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01]意见证据规则只针对证人证言,而不针对鉴定意见或者其他证据。
[202]补强证据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1)补强证据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即具有一定的证明力。(3)补强证据具有独立的来源。
[203]自白任意规则,实际上就是我国《刑诉法》第52条中确立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204]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05]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06]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是“换人、换阶段”后告知权利,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07]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注意]不要求使证人、被害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
[208]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0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果收集程序不合法,也有可能会被排除并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关。
[210]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11]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212]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213]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214]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
[215]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216]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据。
[217]对于人民检察院排除有关证据导致对涉嫌的重要犯罪事实未予认定,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对涉嫌的部分重要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218]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219]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20]在庭前会议中只审查,不开展调查,也不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2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222]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223]排非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注意]排除非法证据之后案件的处理结果:实事求是。即排除非法证据并不当然导致无罪判决。
[224]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
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225]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言词证据则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但“鉴定意见”除外。
[226]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以及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属于需要补强的证据。
[227]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28]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证人没有士@进行的;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口诀]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229]证人不出庭作正并不意味着证人证言必须排除。
[230]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证人若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证言的证明力
会受到影响。
[231]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如果出现反复,要看证人能对哪次证言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就采纳哪次证言。供述出现翻供或者反复时也一样,如何采信关键要看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232]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讯问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者额成年人不在场的。
►[注意]没让核对,没给翻译,没有大人。
[233]鉴定意见没有瑕疵状态,不存在可以补正的情形。
[234]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235]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36]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黯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认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口诀]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237]辨认时没有拍照、录像,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者没让签字等等,属于辨认存在瑕疵,允许补正。
[238]刑事证明主体属于刑事诉讼主体,系刑事诉讼主体中具有诉讼请求的公诉机关和当事人。没有诉讼请求的诉讼参与人不属于刑事证明主体。
[239]免证事实包括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只性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口诀]简单常识,反复验证,无异程序。
[240]“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而是证明手段。“证据事实”指的是证据本身的来源、组成、成分、状态等因素。
[24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42]在我国各个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是一致的,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判决的标准都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243]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时,证明标准可以略低一些。
考点速判答案
67、关联性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客观联系,但不一定仅仅是因果关系,
也可能是递进关系、转折关系等。
68、书证一般产生于案发过程中或者案发前后,在办案过程中制作的被抢物品的清单属于勘查笔录的一部分,不属于单独的书证。
69、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70、对于未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71、鉴定意见是原始证据、言词证据,但是属于间接证据,因为鉴定意见无法反映案件主要事实。
72、需要补强的证据一般是言词证据,例如供述、证言等,但补强证据既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言词证据。
7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74、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并没有程度的要求。
75、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
76、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
77、应当由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78、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有两个:(1)确认违法;(2)不能排除非法可能性。法庭如果能够1%的确认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应当排除该非法证据;法庭如果不能确认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但題无法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对该非法证据仍应当依法排除。
79、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80、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81、电子数据“一改就死”电子数据的制作时间缺失,对电子数据的内容并没有删改,因此属于瑕疵证据,允许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但是,侦查机关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因此,不能被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82、在非法持有型案件中,被告人只需要向法庭承担说服责任,无需承担完整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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