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点速记7

2021-09-03 07:48:4318:45 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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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强制措施

[244]强制性措施泛指具有强制性质的措施,除了强制措施以外,还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技术侦查等其他具有强制性质的措施。

[245]适用强制措施遵循比例原则是指适用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成正比。

[246]强制措施对象唯一性:其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47]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248]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49]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50]对在现场发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注意]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可以口头拘传。

[25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52]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53]公、检、法都能决定拘传,也都能执行拘传。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54]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査的。

[口诀]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255]采取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256]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57]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保证人罚款,由“公安机关”决定。

[258]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259]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260]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10元。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5元。

[261]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口诀]离变传扰灭。

[262]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注意]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被取保候审人无需交身份证件。

[263]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两个月”,对同一诉讼阶段,继续取保候审的,时间累计计算;跨越诉讼阶段,仍然取保候审的,时间重新汁算。

[264]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这里的先行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6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疾病;(2)怀孕、哺乳;(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4)特殊情况;(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口诀]符合逮捕条件而监居的口诀:病孕唯特届。

[26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67]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68]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注意]监视居住的地点是考试重难点。请重点掌握监视居住地点的三层判断模型:第一层:判断是否有家。没有家:随便。公检法都可自行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家:进入第二层。第二层:判断是否国恐。有家且国恐的才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第三层:判断是否侦查阶段。对于有家且国恐的案件,必须“碍侦查”才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换言之,对于这类案件,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监居,但只能在家执行,不能在指定居所执行。

[26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70]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27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7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账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注意]被监视居住的人需要将身份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73]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注意]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相比,不包括“国和恐、碍侦查、经批准”,这是因为检察院侦查特定的职务犯罪,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因此只对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74]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口诀]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

[275]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76]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可决定拘留,法院不可以决定刑事拘留,法院可以决定司法拘留。

[277]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278]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279]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80]拘留后,送看、讯问和通知需要同时进行,不可以在送看之后再讯问。

[281]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只有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时间才能延长至30日。否则最长不得超过14日。

[28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注意]“应当逮捕”的情形有3种,均需要具备3个条件: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危险性条件。

[283]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査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口诀]逮面重认盲精未。

[28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85]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不批准逮捕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检察院不对案件另行侦查。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可以复议、复核,但应当先将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

[286]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87]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8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289]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90]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口诀]没有犯罪,刑罚轻微,超过刑期,符合取监。

[291]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检察机关批准。但是,公安机关有权决定释放被逮捕的人,无需检察机关批准,只需要通知检察机关即可。

[29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293]由轻变重或跨越阶段,原强制措施不办解除。

[294]变更逮捕措施:“无罪”“免责”“免罚”的,被告人处于“在押”状态,应当立即释放。而“轻刑”“超期”的,既可释放,也可变更强制措施。

考点速判答案

83、强制措施的可变性指的是:(1)可以将A强制措施变为B强制措施;(2)可以将强制措施变为非强制措施。但不包括同一强制措施内的自身变化。

84、有期徒刑以上,若无社会危险性,仍可以取保。

8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86、对保证人的处罚只有两种:罚款、判刑。不存在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说法。

87、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88、只要进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进行讯问。

89、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拘留期限最长17天。

90、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91、捕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同级,只能提出建议,不能使用要求或者通知。因此对应当逮捕而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92、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査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93、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94、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以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为前提。

95、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96、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10日以内将处理请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97、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负责部门是捕诉部门,不再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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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当归则归_

263.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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