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 同时期西方法文化背景
[154]十二表法
罗马元老院制定公布;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155]市民法与万民法:
市民法:罗马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万民法:罗马后期,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主要是法;两者界限模糊,最后合并。
[156]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意]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十分活跃,主要形成了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两大法学派。
[157]《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具体包括:
《查士丁尼法典》:法律汇编,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以法学家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具有法律效力。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人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查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皇帝死后,法学家汇集了他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
[158]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法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159]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可见,罗马法是有特定内涵的,不包括其他时期适用于罗马地区的法律。
[160]标志着氏族制度彻底瓦解、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的是图利乌斯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161]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命令等称为长官法,内容多为私法,也具有法律效力。
[162]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以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163]罗马法上还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但是已经有了初步的法人制度。法人的种类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
[164]在罗马私法体系中,物权法是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已经有了类似于物权法定的观念,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也有了诸多物权的分类。
[165]在婚姻家庭法方面,罗马法区分了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前者强调丈夫在身份和财产方面对于妻子的主导地位,后者则突出了妻子的相对独立地位、夫妻之间的
平等关系。
[166]罗马法上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对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均有较完备的规定,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167]“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中起了开创作用,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评论”法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欧洲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
[168]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是其主要渊源,是指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法院创制的通行全国的判例。先例约束和程序优先是其最主要的特点。
(2)衡平法是15世纪以后,由大法官法院为克服原有普通法的缺陷而新创制出来的判例
法,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以法官的良心和公平、正义为基础,程序简便灵活,效力“优于”于普通法,受罗马法影响较深。
►[注意]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但一八七五年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3)制定法:一二一五年《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制定法地位在不断上升。主要包括欧盟法、国会立法(也被称为“基本立法”)和委托立法。
►[注意]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的
地位提高。
[169]日耳曼法是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因为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益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70]英国法重要制度:
①陪审制度:英国是陪审制度的发源地,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法官在此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
►[注意]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②辩护制度: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进程由诉讼两造推动,法官消极中立。
[171]霍布斯著《利维坦》,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国家基于契约产生,主张君主专制主权论。
[172]洛克著《政府论》,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君主立宪,以系统的分权理论
防止王权专制,为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奠定了基础。
[173]《安娜法令》于一七一零年英国颁布,又称《安妮法令》,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
[174]《独立宣言》于一七七六年发表,第一次将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付诸实践,
马克思称其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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