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忙着喜马拉雅的一个圆桌唠嗑局关于女性安全的节目,对一些热点问题虽然有想法,但是没有时间编写和录制,跟各位听友先说抱歉了。不过,这些热点我也是有关注,就这些事件的法律解读也会在今天后陆续播出,希望大家持续关注。
今天咱们就聊一聊加拿大鹅事件。我给大家梳理一下,这个鹅,有连续两个事情上了热搜。
第一个:虚假宣传。11月26日,黄浦区市监局下发教科书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定加拿大鹅关联公司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旗舰店发布的内容中声称,其所销售的产品所用的羽绒混合材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 但在当事人销售的190款羽绒服装中,鹅绒产品约占16.8%,鸭绒产品约占83.2%。也就是说,其销售的大部分羽绒服并非使用保温性能更出色的高蓬松度鹅绒,而是使用了蓬松度较低的鸭绒,因此,当事人以偏概全地称其产品所使用的羽绒“优良且最保暖”与事实不符。此广告宣传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构成虚假广告行为,处罚结果为罚款45万元,责令公开更正并停止发布。
第二个:产品有质量瑕疵,拒不退货。上海的贾女士于10月27日,在上海国金中心商场地下一层LG1-58号“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型号为9512M的羽绒服,价格为11400元。回到家中后贾女士发现,这件“加拿大鹅”的商标竟然绣错了:中心太阳处多绣了一根弧线。不仅如此,羽绒服缝线粗糙,挂着许多长长短短的线头,衣服口袋内布料边缘没有包边,有脱线现象,面料也有阵阵刺鼻的味道。
她在付款前,店员对于购买的商品不能退款退货等没有任何告知但当她刷完信用卡后,店员递给她一张纸,抬头为《更换条款》,要求她签名。这份《更换条款》上写明: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如果不签名,就不能拿衣服,最终,贾女士只能在这份条款上签了字。
10月28日,贾女士向国金中心“加拿大鹅”门店店长投诉,同时拨打了加拿大鹅客服热线。可店长称,“没有权力退货,需要总公司层面来解决。当时贾女士向店长要总公司电话,他却说没有办法提供,要她自己去查。还说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局方面提供了这件衣服的报关单和合格的检测报告。要求我提供给公司衣服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才可以退货。
11月14日,贾女士又撰写了一份邮件,并将衣服的细节照片等凭证一同通过邮件附件的形式,发给加拿大鹅的检测中心邮箱(ce@canadagoose.com)。但随后,总公司在回信中被告知,现在,加拿大鹅方面不再通过照片提供产品认证。
11月30日,随着该事件被报道,被网友顶上热议榜单。
12月1日,加拿大鹅被上海市消保委约谈。同日,加拿大鹅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 加拿大鹅表示,专门店售出的每一件产品在交付前均由受过专业训练的销售人员进行质量检查,并需由顾客现场确认。产品在交付后,若出现质量问题,符合加拿大鹅保修政策的,可以享有终身材料和工艺保修服务。瞧瞧,什么态度,这就是说我们加拿大鹅没有质量问题,不存在退货的可能。
12月2日,加拿大鹅向上海市提交了《更换条款》的正式说明。针对加拿大鹅提交的《更换条款》说明,上海市消保委表示,昨天问询的三个问题,加拿大鹅公司未直接明确答复:①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换货?具体流程是什么?如果退换货当中发生了问题,那么消费者还可以怎样向公司进行沟通?②退换货政策是不是一致?如果不一致,原因在什么地方?③关于7天无理由退货,具体怎么执行?全球官网上购物是30天无理由退货,而在中国执行的是7天,为什么有这样的区别?上海消保委下周还将约谈加拿大鹅公司,具体时间待定。同日,央广网也评论称:用地域来区别对待消费者,这样的“双标”,是满满的“傲娇”,必定不被中国法律所容。
中消协认为,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心怀责任担当,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把赢得消费者信赖作为企业发展、品牌长青的首要考量。我的个神,孟晚舟事件,国人对加拿大违反国际法,擅自扣押逮捕我国公民的行为还记忆犹新,这又同一个品牌出现两起热门事件,还都是违法事件,就问,你这个鹅,哪来的底气挑衅中国的法律。
气愤归气愤,作为劳苦大众,咱们在看热闹的同时,也要知道如何维护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大家听我说说。
让我们为上海市消保委点赞。两起事件,上海市消保委主动出击,尤其是第一个事件,抓住了加拿大鹅虚假广告的小辫子,论理有据,处罚适当,给了加拿大鹅迎头痛击,好不痛快!大家都知道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可以采取三种途径,一种是协商,一种是投诉,一种是起诉。协商处于弱势地位,起诉耗时长,维权成本都很高。大家往往选择的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投诉,要求官方出面,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各地的消保委采取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啊,有的推延,有的置之不理,总之,让消费者寒心啊,这个协会到底成立的有没有价值,到底能不能为消费者维权?在我们国家有两个非政府组织保证消费者权益,一个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地市的消费者协会,另一个就是各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暂且这么定吧,毕竟各地的叫法不同,而且机构设置也不同。对此没有做深入研究,以后有时间,会专门就这个问题研究研究。就我所知,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为事业编制,组织关系挂靠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的地方这两个机构其实就是一个,有的地方是两个机构,总之,都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从这个职能上看,都是监督、建议、调查、批评,没有行政执法权,只能通过向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反映,由有权的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所以,这个组织实际上是一个象征意义上的组织,给了大家很多希望,都是画饼的。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就不能行政机关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管理呢?没有职权,那就是干吆喝,能有多大的威慑力?我本人就商品质量问题多次找过消协,但是都是不了了之,有时逼得没办法,走上诉讼的道路维权。
那么,如何对抗这些跨国品牌的无理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先普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商品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对其修理、重做、更换、退货等。经营者不得设置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无效。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从法条我们可以得出,消费者面对权益侵害,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力救济,一种是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主动对经营者监督管理,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定罪等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因为公权力机关无法审视市场上的所有的消费品和监督所有的经营行为,因而公力救济的效率比较低。而私法上的救济,却能弥补公法救济的不足,使每个消费者都成为经营行为的监督者。这一点,欧盟很重视,在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2011/83/EU指令)的立法精神就遵循了私法救济原则,对消费者给予了倾向性保护。不仅仅在是欧盟,日本也非常重视消费者的私法救济。日本正在进行改革的消费者合同法,特殊交易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的重点是前者,即私法规则的创造与延伸。日本消费者合同法是2001年4月作为一个与消费合同相关的法律制定的,该法律旨在减少消费者与商业实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讨价还价权利的缺失。日本消费者合同法规定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且告知义务被明确为一种法定义务,消费者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当然在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做这方面调整之前,作为消费者,我觉得最有效的方式可以遵循如下思路,不妨在维权的时候试试:
首先,和销售者协商。如果销售方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则销售方亦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找品牌方。如果销售者没有过错,再找品牌方。如果涉及销售伪劣产品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品牌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品牌方一个合理期限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核实。
再次,利用网络媒体。这种方式是品牌方对产品质量拒不承认时采取,通过微博、朋友圈或者直接向记者反映情况,把话题炒出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当然前提是你有理。
话题一旦炒热,相关的行政机关就会关注,主动调查核实,回应社会关切,你的权益就能得到保护。
尊重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它不仅应体现在营销条款、协议、承诺、声明中,更应落实到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的具体行动中。在这方面,任何企业、任何品牌都没有例外特权。若说一套做一套,动辄以大牌自居,摆傲娇、秀优越、搞双标、玩歧视,高高在上,店大欺客,必将失去消费者信任、被市场所抛弃。
近年来,一些国外品牌赚着中国人的钱,却还要摆出一副趾高气扬的姿态,丑恶嘴脸令人作呕,如此也就理解为何苹果手机屡出问题但是利润不减反增,中国市场巨大,国民的消费能力日益增强,国外大牌为了掘金纷至沓来,市场基数大,便总有人会买,哪怕质量有问题,哪怕有辱华反华言论,哪怕黑白不分不讲理,总有人会遗忘。
说在后面,加拿大鹅”之所以这样自信,似乎心里已形成一种自我认知:穿着本品牌羽绒服是一种身份和品位的象征,即便质量和服务存在瑕疵,都能被品牌光环所掩盖。但须知,质量和服务的上乘才能坐拥王座。现在,中国国产品牌羽绒服早就用质量和设计“扬帆出海”,如果“加拿大鹅”还迷失在自我遐想之中不思进取,那么剩下的只能是“一地鹅毛”!
1597507qwyb
支持国货不好吗
听友213965686
8
80小伙伴时代小朋友
蔑视消费者的任何行为都会被消费者抛弃
鸿喜_xh
爱国就支持国货,人家愿意跪舔外国咱就看看热闹也可以。
000000147
我们对外国品牌的处罚力度太低了,如果非常严厉的处罚他们,他们就不敢这样挑衅中国了。这就和美国飞机飞到一个国家上空,而这个国家没有反应,美国就觉得这个国家好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