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歌手霍尊与前女友陈露的分手纠纷一事再度引发网友热议。据报道,目前陈某因涉嫌敲诈勒索,已被上海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曾一度成为舆论焦点的霍尊分手事件,没想到在时隔四个月后,来了一个让大家措手不及的反转。舆论仍在发酵,一场分手风波,可谓是两败俱伤,一个是言论没有艺德,另一个则无知无畏触犯法律。无论是舆论上的、道德上的,还是法律上的,两个人都将付出各自的代价。今天,晓律就结合网友们在评论区的一些说法,谈谈对“分手费”的看法,以及如何区分男女朋友分手时的协商谈判和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和行使正当权利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有的网友将霍尊和吴秀波两起事件作对比,说霍尊跟吴秀波是两码事,吴秀波是婚内出轨,霍尊是正常恋爱,被分手半年多后遭敲诈,属于被冤枉的一方。这种说法是完全站在道德的角度去评判两个事件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哪怕夫妻离婚,谈不好也有可能定性为敲诈。因为敲诈勒索罪不以男女双方之间关系是否正当作为罪名认定的构成要件,比如之前吴秀波婚内出轨,被“小三”威胁索要巨额分手费,并不以二人之间关系不正当而否认“小三”陈昱霖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所以说,在男女关系中,无论是恋爱分手、夫妻离婚,还是婚外情的男女双方分道扬镳,都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出轨敲诈也是敲诈。单纯从法律上来评判的话,吴秀波和霍尊都是被敲诈勒索的受害人,没有分别。
法律上区分行使正当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在于,一方是否利用对方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以揭发隐私、披露某种秘密、揭发违法事实等相要挟,作为一种加害的条件。比如,以揭发对方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隐私相要挟,这就构成了加害条件。而如果只是利用对方心理素质差形成的优势地位,在谈判协商中争取更多利益,则依然是在行使正当权利。那有的人就问了,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呢?这个要分情况看。
第一种情况,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比如,你抢走了我的一只手表,我采取胁迫手段拿回自己的手表,就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你抢走了我的一只手表,我采取胁迫手段让你交出你的手表或者你的其他东西,就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可见,胁迫手段也不是完全不可以用,还要看行为人的胁迫是否造成了对方财产上的损害。
第二种情况,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我国司法实践是一般认为是无罪的。但是,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或者胁迫手段获取的财物明显超出债权范围的,依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情况,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比如,我在饭店里吃饭时吃出了一只苍蝇,然后以向媒体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相要挟,要求饭店老板赔偿的,即使所要求的数额巨大乃至特别巨大,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我的手段与目的均具有正当性,没有作为加害条件,至于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的商谈。但是,如果我以加害饭店老板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相要挟,作为一种加害条件的话,而且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超过应当赔偿的数额的,由于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目的超出了应当赔偿的范围,就会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因此,胁迫的手段是否具有正当性,尤其是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重要依据。
七采风教育
金钱是试金石,倒可以试出一个人的真心与否。
沪晓律 回复 @七采风教育:
是的
七采风教育
感情用钱衡量本来就是错。
大源宝Bear
SH情欲组的霍尊能付出吗?还是污点艺人吗?他要是能付出,其他的也可以了吧。
大源宝Bear 回复 @大源宝B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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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小轩哥
记录数据我做兔女郎,聚聚UK路UK图记录记录里去了理科女凑集来PK哦!
无敌小轩哥
奇怪,怎么这么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