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排运动员朱婷称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等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对其诽谤,并于12月3日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12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官网发布消息称,已依法立案。
但是,立案只说明朱婷的自诉在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代表罪名一定在实质上成立。那么,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关键到底是什么呢?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又在哪呢?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属于情节犯,也就是说,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是看诽谤的情节严不严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那么,什么样的情形或者符合什么标准才算情节严重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要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标准,共列举了三项:第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第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第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符合上述任何一项的,就算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所以,在朱婷的案子当中,诽谤她的那些网友是否构成诽谤罪,还要看他们是否符合上述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以晓律个人来看,以朱婷的知名度,网上诽谤她的相关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大概率应该是达到了,所以诽谤行为人极有可能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情形,极有可能构成诽谤罪。
其次,我们来看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又在哪呢?诽谤他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标准的,属于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在违法程度上,比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更加轻微。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情节最轻微的,构成民事上的名誉侵权,情节稍重一点,构成治安违法,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
那可能有的听友要问了,如果我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实际上仍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那构成诽谤罪吗?晓律可以非常肯定地回答你,散布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成立诽谤罪,诽谤罪所散布的必须是不实的捏造的虚假的信息。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最多也只认定为成立民事上的侵权,而且,如果你未在公开场合进行散布,那么连民事侵权可能都算不上。但是,大家还是要注意,如果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为了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而进行公开宣扬,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性质越为恶劣,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这种情况下就越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有的听友可能又要问了,如果并不是出于恶意诽谤他人的目的,只是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对某些不法行为进行道义上的检举和揭发,但可能由于疏忽或者技术手段不到位,其中部分检举内容有错误的,构不构成诽谤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另外,晓律还要提示下,诽谤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的名誉权,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比如,你在网上指责某地方政府机关违法征地问题,在客观上可能会对当地招商引资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是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政府机关不能成为诽谤罪的对象。因为政府机关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应当接受来自公众的监督,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因此,如果行为人未针对特定的人,而只对具体事实发表评论意见,即使言语过激,也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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