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柬埔寨“血奴”事件,引起了国内对柬埔寨华人诈骗集团的关注,一位在柬埔寨的中国小伙被网诈团伙圈养“抽血卖钱”的消息在网上流传。据悉,小伙是江苏人,有一天有人介绍他到广西工作,结果被人劫持送到了柬埔寨。他因拒绝参与网络诈骗,半年内被抽血7次,抽得整个人半死不活。目前,中柬两国警方正协同开展相关侦查工作。据一名柬埔寨华人圈的代言人揭露,在柬埔寨类似的“血奴”事件并不稀奇,近几年大量的网络诈骗公司进入柬埔寨,占领了各个园区,受害人中,有的是从国内被骗偷渡至柬埔寨,有的被诈骗公司电击转卖,也有的人则在柬埔寨光天化日被绑架售卖,如果这些人不服务诈骗公司的诈骗安排,就会被电击、殴打、转卖、强制抽血,或者无端杀害……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一是关于“血奴”事件中涉及到哪些犯罪行为?二是这事到底归我国法院管还是柬埔寨的法院管?三是是否可以引渡?
一、我国《刑法》中没有“拐卖人口罪”
很多人有误解,把人口诱骗出售到境外,是拐卖行为,成立拐卖人口罪。但其实,我国现行刑法中是找不到“拐卖人口罪”这一罪名的。在以前的《刑法》中,是设有“拐卖人口罪”的,但是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把原刑法中第141条“拐卖人口罪”修改为现行刑法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什么这么改呢?主要是妇女、儿童是一个弱势群体,拐卖这两类人具有较为深厚的犯罪市场,此类犯罪时常发生且危害特别大,需要刑法更强有力的保护,而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或者双性人比较少见,其处罚的必要性较小。那是不是对这种犯罪就无法追究责任了呢?当然不是。因为关于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国际上以及大部分的东南亚国家都有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可以根据联合国的《巴勒莫议定书》以及柬埔寨关于人口贩运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而我国虽然取消了拐卖人口罪,但是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这里面明确规定了“人口贩运”的对象并未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所以其他国家以贩卖人口罪或者拐卖人口罪对我国境外公民进行惩罚,我们国家也是承认的。
二、“血奴”事件中还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针对境外诈骗集团的诱骗、绑架、殴打、拘禁等行为,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诈骗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等等,如果诈骗集团胁迫被害人从事赌博、贩毒或者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或者犯罪行为人还另外构成赌博罪、贩卖毒品罪、组织强迫卖淫罪等等,所以,不用担心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一旦被抓,等待他们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三、跨国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很多人会问,华人诈骗集团从我国诱骗或绑架他人到柬埔寨,导致受骗的华人沦为了“血奴”,那刑事管辖权到底在我国呢?还是在柬埔寨?“血奴”事件属于跨国犯罪,所谓跨国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准备、实施或结果跨越了至少两个以上国家的国境线,使得至少两个以上的国家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这种情况下,各个国家就确立了一些原则,基本上就是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这几种类型,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属地原则。我国刑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绝对适用我国刑法的属地排他原则。其中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那同样地,如果柬埔寨实行的也是这样一种属地排他原则呢,那么柬埔寨就对发生在其境内的犯罪行为拥有绝对的管辖权,而不管你是华人还是哪国人。所以关键是要确定“血奴”事件当中涉及的各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地在哪里,就由谁来管辖。
四、是否可以“引渡”?
关于是否可以引渡,以及引渡的条件,取决于犯罪所涉的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是怎么规定的,而不是取决于某一国的法律规定,我们国家和柬埔寨是签署过引渡条约的,假设、比方,如果这个引渡条约中,明确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而这些罪犯如果接受我国审判会被判处死刑的,那柬埔寨就不会同意把罪犯引渡回我国。当然,以上仅仅是假设,具体还要看引渡条约中是怎么约定的。
西瓜姐姐456
千万别去柬埔寨,否则很难回来
poloj
我也是中南大学,电话13307316202
沪晓律 回复 @poloj:
哎哟!校友啊!
勇叔法言
很清晰
沪晓律 回复 @勇叔法言:
谢谢支持
涉外法治沙龙
讲得很清楚👍
沪晓律 回复 @涉外法治沙龙:
谢谢亲爱的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