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有权审理来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域法院、竞争事务审裁处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但是,其中有些上诉是需要事先取得许可(leave)的,包括但不限于:1、区域法院法官作出的决定;2、原讼法庭法官、竞争事务审裁处法官就非正审事宜作出的决定;3、原讼法庭法官、竞争事务审裁处单就讼费问题作出的决定;4、土地审裁处的决定,必须是关乎法律论点的。
就第1、4点而言,如果是非正审决定,则上诉期限是决定作出之日起14天;如果不是非正审决定,则期限是28天。就第2、3点而言,上诉期限是决定作出之日起28天。
如果对上诉法庭的判决不服,当事人还可以向终审法院申请第二次上诉,但门槛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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