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行各业内卷越来越严重,加班成了常态,工作几乎挤占了所有的个人时间,有的人将工作带回家,下班不下岗,换了个工作地点算不算加班,成为近年来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因为这关系到是否可以请求加班费,是否可以要求调休补休,以及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等法律问题。近日,广东广州一名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网友热议。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最后与同事的聊天时间与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聊工作的时间是吻合的。事发之后,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田某不服,诉至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继续提起上诉。今天,晓律就和大家来聊聊,职工居家加班能否视为在岗?居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今天这个案例,二审法院审理时认为,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石某符合我们上述所说的第一种情形,将法律上规定的“工作场所”做了扩大解释,晓律认为这是结合当前社会新的工作形态所做出的非常人性化的解释,而且二审法院在职工发病和死亡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作出了有利于职工的推定。这让我们看到,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规则,法律的温度应当在善意文明的执法和裁判中得以彰显。希望通过这则判例,今后在家工作包括是用社交软件工作,关联到工作事情处理过程中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的真的都能被为认定工伤。
严峻1
好听
叻叻仔啰
叻
严峻1
有深度
天行健318
OK
天行健318
欧克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