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体现出经长期经营的商标所累积的较高市场知名度与声誉。但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增加规定“不得宣传条款”,即第14条第5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显然是为了纠正之前相当时期内存在的驰名商标“异化”现象。
而实践中,早在2009年最高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就已经确立严格“按需认定”的原则。在此之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堪称严格甚至严苛。根据最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表的报告,通过对2016-202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法院审理的146件驰名商标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其中针对“关于目前司法实践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高低”的问卷调查,律师群体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中认为认定标准“过高”和“比较高”的比例分别为60.27%和 61.66%;而从法院裁决结果看,认为有必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占比为36.99%,而认为没有必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占比为63.01%。以上数据表明,法院最终支持权利人诉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比例尚不足四成,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严格把控,对此学界也有相关的反思与探讨。
对于是否应该认定驰名商标,有时在个案中也明显可见司法的某种“困惑”,即究竟是认还是不认?不过近期的变化是,认定商标驰名的案件有所增加。最近,商标法第五次修正已经启动,其中涉及驰名商标条款的修订。本文旨在通过回顾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历史沿革,梳理司法严格“按需认定”驰名商标的实践现状,反思我国驰名商标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推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回归事实认定的理性,并为构建更为合理的驰名商标制度,即统一驰名商标同类保护和跨类保护的标准提出相应的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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