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是企业最为核心的竞争性资产。商誉本质上是相关公众的记忆、好感和联想价值,可以理解为隐含着期待未来再次光顾的“老伙计关系”,所谓“回头客”“酒香不怕巷子深”。商业标识符号和商誉互为表里,不可忽缺,商誉借助符号去表达、记取和延续,离开了商业符号,商誉难以附着、凝聚和测度;商业符号以承载意义——商誉为己任,离开了商誉将没有更多价值,最终丧失生命力。通常所称的“品牌”“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知名的商业标识”等,大抵表达了商业标识和商誉融合的复合体。
由于商誉在法律文本中处于“隐形”状态,其地位及其作用方式、机理有可能被低估。通常认为,现代知识产权法建立在法律组织方式的变革基础上,注册登记制度甚为关键,依托于国家公信力,权利被程式化、格式化和证书化,将权利的判断从繁重的心智活动中解放出来,通过“可观察性转换”,将无形的抽象物转变为看得见的纸面所有权。而商誉是流动性资产,并不具有一成不变的、“固化”的权利外观,权利的保护因案而异,大量的纠纷处理的是商业标识问题,就其实质属于商誉权利配置。商誉呈现出的流动性,在商业标识上以多样性的方式得以呈现,需要在司法个案中具体厘定其延伸性保护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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