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简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三个特点:(1)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即其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集体经济,具有营利性。(2)保障成员集体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建立在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公有基础上的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承担着保障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利益的功能和责任。(3)成员资格对内开放性及对外的封闭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来源于成员资格,有资格才有权利,无资格即丧失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对组织内的新出生人口具有开放性,出生便是天然成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人只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而不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之和。所以,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其所有的财产或经费不是其管理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2]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
由于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各地农村的情况差别很大,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形成、成员构成、资产组成情况不同,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面的标准也不同。根据中央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应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目前,各地按照这一原则和精神正在进行试点工作,可以在试点工作结束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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