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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简介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司法实践中,要在明确掌握非法人组织的具体类型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本条与有关单行法的关系,单行法有规定的应当直接援引单行法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解散原因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本条规定并没有改变该部分单行法的具体规定,可以视为对相关单行法规定的概括,具体适用时,相关单行法的规定应当直接援引,而不宜仅援引本条。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等其他非法人组织,如果法律对其解散原因没有具体规定,本条规定应直接适用,覆盖缺乏单行法规定的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情形。《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没有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解散情形作出规定,没有登记为法人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作为非法人组织,其解散直接适用本条规定。
二、非法人组织解散至清算期间的民事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在解散至清算结束之前仍然存在。据此,非法人组织从解散至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诉讼,仍应当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进行;非法人组织确定清算组织或者清算人的,由清算组织负责人、清算人代表非法人组织参加诉讼;尚未确定清算组织或者清算人的,由原负责人代表非法人组织参加诉讼。[7]
三、非法人组织解散与清算的关系
根据本法第107条规定,非法人组织解散必须进行清算。非法人组织在诉讼或者仲裁中宣布解散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一般应当等待确定清算组织或者清算人。待清算组织或者清算人确定后,由清算组织或者清算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非法人组织参加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包括重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重新确认之前非法人组织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但是,如果在辩论终结后至裁判即将作出前,非法人组织出现解散事由或者宣布解散,法院或者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进入清算程序前及时裁判,让清算组或者清算人代表非法人组织进入之后的诉讼或者执行程序。[8]
四、关于决定或者宣布非法人组织解散的主体
《民法典》并未直接、明确规定决定或者宣布非法人组织解散的主体。从现行法律来看,该主体首先是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关或者出资人、设立人。《合伙企业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应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1款则规定:“投资人决定解散,应当解散。”因此,在非法人组织的决议解散中,其中个人独资企业自然可由投资人独自决定解散;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之外,任何具有团体性质的非法人组织的解散原则上均应当经全体投资人或者出资人决定。其次,出于某些法定原因,主管机关可以命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非法人组织解散。有关法律依据可以是本条第2项的规定(直接援引)和本法第70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本法第108条的规定参照适用)。虽然本法第70条第3款的规定系法人清算的规定,但在法律对决定或者宣布非法人组织解散的主体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据解散与清算的关联,根据本法第108条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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