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晓玲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7月21日,“规则之治: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暨重知讲坛第10讲、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53讲活动在重庆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指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知产财经协办,来自知识产权学术界、司法界、行政界以及产业界共70余位代表出席会议,共同研究和探索互联网新兴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构建以及当下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杨晓玲庭长围绕“互联网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进行了主题演讲,知产财经对其发言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以下是其演讲实录。
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反映到司法实践中,关于互联网平台的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也在逐渐增加。以“剪映”APP和“剪同款”APP的一个案件为例,作为原告的“剪映”APP发现作为被告的“剪同款”APP上出现了很多与其相同的素材,但“剪同款”APP是没有用户上传端口的,因此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个案件引发了三个方面的思考或新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互联网平台数据有什么法律属性。这个数据不是平台自己创造或者生产的,是用户上传的,那么平台对这些数据有什么权利。第二个问题是相关法律适用如何衔接。现在有很多关于数据保护的法律,比如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法里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里也有商业秘密第七条和互联网专条第十二条可以进行特别保护。最后还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兜底保护。那么这些法律规定究竟是怎样的适用关系,这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数据竞争行为的可责性即不正当行为的判断问题。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业道德和竞争秩序这些理念对法官来讲有时模糊不定,裁判时难以捉摸,这是我们在案件办理中感到困惑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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