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曹 柯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段胜宝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裁判要旨:
委托创作法律关系中,如作品著作权归属委托人,则委托人作为创作行为的受益主体、控制主体和监督主体,理应就作品创作过程中受托人的著作权侵权承担替代责任。同理,因委托人的著作权可概括性及于与最终作品无实质性差异的阶段成果,就阶段创作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亦应由委托人承担。
作者:
曹 柯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段胜宝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裁判要旨:
委托创作法律关系中,如作品著作权归属委托人,则委托人作为创作行为的受益主体、控制主体和监督主体,理应就作品创作过程中受托人的著作权侵权承担替代责任。同理,因委托人的著作权可概括性及于与最终作品无实质性差异的阶段成果,就阶段创作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亦应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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