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男子,在便利店连续11天刮出6000余元奖金,本来以为是幸运,却不料在老板娘报警后,身陷囹圄。事实证明:梦想通过彩票致富,是白日做梦!通过这种不光彩的手段“赚钱”,不但“赚”到的钱还要吐出来,甚至有可能锒铛入狱。只是我很好奇,量刑的时候,是以彩票的面值计算,还是按照兑奖金额计算呢?杭州临平区,一便利店老板娘发现:经常来店里购买福彩的老彩民常某,近几日来运气爆棚,每天都能兑上百元的奖金。但这个奖金不是购买的福利彩票,而是即开型的刮刮乐。而且,从这些中奖的刮刮乐编号来看,都是她这个便利店卖出的。但令人诧异的是:她从来没有卖给常某刮刮乐彩票!这是怎么回事呢?便利店老板娘反复查看监控后发现——每次自己给常某打印福彩的时候,他都会从柜台的彩票架上偷偷拿几张刮刮乐!出去刮完后,又将中奖的刮刮乐拿到便利店兑奖。老板娘报警后,常某被抓,并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同时交代,自己总共盗窃刮刮乐11次,兑奖金额累计6000元。无独有偶,杭州的另一家彩票店内,店主遗失了销售面值15000元的刮刮乐,当民警将盗贼赵某抓获时,赵某已经将刮刮乐全部刮开,中奖金额为9050元,中奖概率为60.33%。莫非现在的贼,都不偷钱,改偷刮刮乐了吗?尤其是在便利店里偷刮刮乐的常某,难道不知道这种即开型的刮刮乐,在省内任何站点都能兑换,只有奖金超过1万,才需要到彩票中心兑奖么?为什么非要在一家店里猛“薅羊毛”呢?人家店主一看编号就知道是自家店里销售,你又从来没有买过,这不是上门找事么?不过,我们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出——常某的“运气”的确不咋样,如果运气好,估计店主也不会在意这些“小事情”。毕竟,常某兑奖的数额每次都不大。可惜他福彩运气不佳,刮刮乐却能刮出几千元,这样的“运气”,难免会引起店主的怀疑!倘若他偷上一两次就收手,估计便利店老板娘也不会发现。只是我好奇的是,当常某盗窃罪名成立,在量刑的时候,究竟是以彩票的实际兑奖金额计算,还是按照彩票的票面价值计算?又或是两者合二为一?按照第二桩彩票被盗案中,刮刮乐60.33%的中奖几率计算,常某所盗窃的刮刮乐彩票销售价值应该在1万元左右。属于盗窃案中数额较大(1000元到3000元)和数额巨大(3万元到10万元)两者之间。数额较大,刑期是三年以下,而数额巨大,刑期就在3~10年之间。只是常某虽说金额不是很大,但次数却较多,就看最终法院的判定了!当我看到报道中,关于老板娘产生怀疑的原因时,不禁想笑——方某每次买20注彩票,基本没中过!可最近却每天都来兑奖,每次还都能中数百元。可见,福彩的中奖几率,那是相当的低!而刮刮乐的中奖几率,似乎也没有那么高!否则怎么会对一个经常在店里买彩票的老彩民产生怀疑呢!对此,大家怎么看?你有买过彩票吗?有没有中大奖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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