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员工由于不清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就主动跟公司表示放弃购买养老保险,而公司出于节省费用的考虑,就不给员工购买养老保险了。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类书面或者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首先,公司并不能因为员工签署了《养老保险切结书》等类似的协议而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但是,我们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类协议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金。
这种情况,员工只能在提出要求补办养老保险的情况下,由公司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比如说一个月内予以补办。当然,如果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补办,员工就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了。
其实,法律法规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诚信原则对双方行为的约束力。员工在做出同意不购买养老保险的意思表示时,并没有受到他人的胁迫或者欺诈等因素的影响,就是说,员工和企业就不购买养老保险已经达成合意。在此情况下,虽然双方的合意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员工以不购买养老保险为理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明显是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不应当也不能够得到完全的支持。
从另一个方面讲,企业是在与员工达成一致后,才决定不购买养老保险的,因此对于不购买养老保险的问题,员工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下,完全由企业承担不购买养老保险的全部不利后果,同样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
综上所述,在员工向企业表明自愿放弃办理养老保险的权利后,如果又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劳动部门是会给企业补办员工养老保险一定的合理期限的,超过合理期限没办理的,员工才能以企业没办理养老保险为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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