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了一个消息,我们觉得有必要跟大家分享一下,就是四种特殊的劳动关系问题。
一是“在校生”兼职。
学生自主独立,我们欢迎并支持,但一定要注意的是,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在校生兼职打工,一定要跟雇主签订劳务合同,以避免出现纠纷时吃哑巴亏。
二是退休人员返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我们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维权无据。
三是协议承包。
这种承揽合同关系,并非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也并未在名称上明确为“劳动合同”。因此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实际损失。
四是家政服务员。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特殊“劳动者”应仔细辨认与单位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纠纷。
如果纠纷性质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则无需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再以同样理由起诉至法院,这样,不仅浪费了时间、精力,又增大了维权成本,也不会得到满意的结果。
我们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理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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