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时有些直接证据很难取得,比如说书面签字的欠条等等,那么进行电话录音可能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进行下的,对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种方式。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说“合法取得的私自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能有效这个问题一直比较困扰大家。为此,我们给大家总结了七条重点建议:
一是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承担义务的一方。
也就是说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录音是他本人,这时应该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得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但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特别要注意的是,拨打的电话最好是对方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实名登记的号码。
二是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数,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实践中也可以通过主动重复借款事实和过程,让对方进行确认的方式操作。
三是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录音真实,也是无效的。
明天我们继续这个话题,说说剩下的四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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