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说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今天来说说担保期限的问题。
关于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的规定执行。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同时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说了这么多法律上的规定,相信大家一时半会儿也无法完全搞清楚。最后就给大家举个例子:A向B借款,C为担保人,三方于借款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那么在到期后A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
如果C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对C提起诉讼要在2018年11月19日以前;
如果C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注意对C提起诉讼要在2020年5月19日以前。
最后,重点要提示大家,无论哪种保证责任,债权人尽量在债权到期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以便后续诉讼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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