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大家经常用微信发红包,甚至有时候买东西没带钱都用发红包的方式解决,但微信红包到底涉及哪些法律问题,今天我们就跟大家说说这方面的知识。
首先说微信红包沉淀资金涉及的法律问题。
微信红包实际上是用户将储蓄卡的资金搬至微信支付背后的财付通账户,抢完红包钱依然留在财付通平台,抢完红包只是发生了资金账户的变更,而未有实质上的资金转移。
微信红包的沉淀资金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被领取的红包,需在三天后退回原账户;另一种则是没有提现的红包,这包括未绑定银行卡的一类以及已绑定银行卡但没有及时提现的一类,而这种情况,就会造成在腾讯平台上沉淀大量的未使用资金,对于腾讯来说,虽然按央行规定不能挪用沉淀资金,但却是可以在计提风险准备金后收取利息的。
二是“微信红包”的贿赂风险问题。
“微信红包”的核心是收发微信红包必须绑定银行卡,而在绑定银行卡以后,消费者就可以利用微信支付“我的钱包”进行各种消费,如买机票火车票、滴滴打车、网上购物、信用卡还款等。但是,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却没有被统计,即“微信红包”的“送礼”功能。
实际上,“微信红包”就是“电子红包”,最早是由银行推出的一项业务,后来被引入第三方支付和电子商务领域。电子红包与传统红包最大的区别在于,电子红包不需要与接收人见面,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可发出。发放电子红包的金额可大可小,也可以多次发放。因此,电子红包不仅是现金的馈赠方式,也是各种商业组织促销的最佳手段。但是电子红包具有“附赠”行为的性质,即通过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红包现金,用来引诱消费者与之发生交易,特别是“电子红包”没有实物让人看见,基本上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谁也不知。因此“电子红包”也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最好方式。
三是“微信红包”的涉税问题。
关于收受“微信红包”是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这有两种情况,需要分别对待:首先,亲朋好友之间通过微信社交发红包,且金额也不大,是互相赠予,按照目前的税法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其次,如果企业明确表示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对用户或潜在客户的附赠行为,或通过“微信红包”奖励成绩突出的员工以及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向员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就应按累计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企业上述红包的发放,对方收受红包这一行为则属于偶然所得,应该按照20%的税率缴纳税款。
我国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最后要说的是,随着微信支付场景的增多和普遍,微信红包、微信支付还有很多法律问题关系到我们的生活,今天的分享,只是挑了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简单做了分析,欢迎大家遇到问题时向我们咨询。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