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政监督机关在检查企业产品的过程中,企业产品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属于有害物质超标食品,行政监督机关依法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但是企业以企业标准并未对有害物质作出明确的规定为由,认为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并未超标。企业标准中并未规定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则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来确定有害物质是否超标,食品药品直接关乎人民的生命健康,不能有半点疏忽,企业标准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可以作出严于国家食品安全的标准,但是不能宽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对于有害物质超标的产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检,莫干山公司(德清莫干山蛇类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批号三蛇粉胶囊被抽检出汞含量超标,检验报告显示汞含量0.5mg/kg,此后经过复检,显示结果为0.45mg/kg。两次结果显示均超过国家规定的胶囊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应小于等于0.3mg/kg的标准,因此省食药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三蛇粉胶囊为不合格产品,并在2014年8月公示了包括莫干山公司生产的某批号三蛇粉胶囊的不合格产品名单。莫干山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企业标准中并未明确规定汞含量的标准,汞含量的标准应适用企业标准,并且认为省食药局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有损其名誉。
基于此,莫干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省食药局撤销不合格产品的公示。
【争议焦点】
产品按照企业标准为合格,但是按照国家标准为不合格的,是否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莫干山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莫干山公司负担。
宣判后,原告莫干山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食品安全标准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重要技术规范。我国现行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规制性、对有限风险的容忍性、利益协调性及强制执行性等特点,其中强制执行性系对食品安全标准整体特性的界定,包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内均具有强制执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标准的制定前提系要遵循国家标准,不能宽于国家标准,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性,其意义在于食品直接关乎人民的身体健康,对于食品的制定标准必须严格,强制执行性不仅约束了企业生产食品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而且亦警醒了社会大众,食品对人体健康的重要性。
企业被行政监督机关抽查出存在不合格产品,但是企业认为应按照企业标准确定其属于合格产品。对于食品安全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企业亦可以制定自己的标准,但是不能宽于国家标准,只能严于国家标准。并且,食品和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十分重要,因此企业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能以企业未规定相关标准为由,即认为其生产的食品符合标准,故对于企业生产的有害物质超标的产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2015年10月22日)
(2014)杭西行初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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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