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连续有几个客户向我们咨询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为此,我们总结了一下,今天分享给大家。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那么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如何确定呢?
首先,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其次,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第1条来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抚养费的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呢?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学校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或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或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或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有关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在线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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