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十分常见。那么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共有的唯一住房应该如何分割呢?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5个裁判规则。
一、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应判决双方按份共有该住房。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实践中比较倾向于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可以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
这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二、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住房,应考虑照顾对该房屋贡献较大的一方。
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给予照顾。
三、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共有住房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困难等因素。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房屋,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应当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房屋为夫妻唯一共有房屋的,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分割。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四、离婚分割夫妻唯一住房时应坚持照顾女方的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男方为再婚,女方为初婚,婚后没有子女,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和房屋价值鉴定结论,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并酌情给予男方一定数额的房屋补偿。
五、离婚分割夫妻唯一住房时,应当考虑该房屋使用、居住等情况进行分割。
离婚时分割夫妻双方唯一共有住房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己方所有,同意向对方支付折价分割款,但双方不能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根据该房屋当前的使用、居住情况,并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我们建议大家珍惜眼前人,但如果确实因各种情况造成离婚,夫妻双方名下又只有一套住房,还请大家收藏以上这五个法院裁判规则。但我们要提醒大家注意,实务中也并不是所有的裁判,都会一成不变的遵循上述五个规则,毕竟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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