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如何解读

2022-10-09 19:37:1304:46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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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我国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那么什么又是预期违约呢?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又有什么差别呢?今天我们就跟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说不安抗辩权。

为了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我国法律建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具体是指“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虑时,在他方未能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可拒绝自己之给付。”简单说,就是“拒绝权”,即合同签订后,有充足的理由怀疑对方未来履约能力的,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但是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

司法界的一般通说认为,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三项要件: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如果是同时履行,则只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三,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

其次再说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而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据此,我们说,预期违约在实际效果上与实际违约基本相同。但是,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仍然存在如下差异:其一,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其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非现实的债权;其三,预期违约在补救方式上不同于实际违约。在明示毁约中,由于合同尚未到履行期,所以债权人为了争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不顾对方的毁约表示而等待合同履行期届至后,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对方仍然不履行,则预期违约已转化为实际违约,从而债权人可以采取实际违约的补救方式。

对于预期违约,法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倾向性观点认为:针对预期违约提起诉讼是合理的,因为预期违约人的违约降低了对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害。允许受害人起诉,也可以迅速地了结他们之间的债务或赔偿纠纷。

最后,说说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

一是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做出履行还是同时做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无发生不安抗辩权之余地。正是因为存在这个先决条件,所以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

二是适用事由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对方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可能。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几种情况,即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是权利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是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而默示预期违约可由当事人任何一方主张。

四是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至于由于何种原因所引起,在所不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

五是法律救济不同。

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救济方法而言,在明示毁约中,当事人一方明示毁约时,另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作出选择,既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置对方的提前毁约于不顾而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以等待对方在履行期届至时履约。若对方届期仍不履约,则提起违约赔偿之诉。在默示毁约中,预见他方将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而请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则可以视为对方毁约,从而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而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先行履行一方的救济方式是该权利人可以中止合同履行,一旦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则应继续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对方不提供履约的保证,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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