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故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可能成立未遂犯。不仅如此,即使某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但这种危险非常微小时,刑法也不可能给予处罚。另一方面,刑法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而预备行为也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因此,犯罪未遂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故此,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发生危险结果)时,就是着手。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状态时,才是着手。所以,所有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至于何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例1】保险诈骗罪中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造成保险事故后并未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融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并不紧迫,故行为人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时,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
【例2】为了达到与被害妇女发生的目的,投放恐吓信的行为,尽管存在胁迫行为,但还不是强奸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只有接触或者接近被害人并开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时,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
【例3】为了诈骗公私财物而伪造文书的,伪造文书的行为本身不可能使财产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因而只是预备行为,只有开始使用所伪造的文书实施欺诈行为时,才是诈骗罪的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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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所有的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