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子女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但为什么,父母去世以后,子女分得的财产不一样呢?今天我们通过案例,跟大家一起来看看,同样是继子女,继承时的权利到底有什么区别。
先说一下继子女的概念,通俗说就是父亲或母亲因故再婚以后,其原有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间形成的抚养关系。
再来看看案例:
张女士和李先生是异父异母的姐弟,张女士的母亲(王某)在震后改嫁,嫁给了赵先生的父亲(赵某)。
改嫁时张女士已经成年,而赵先生尚未成年。多年后,王某与赵某相继去世,留下遗产房屋两套,房屋折现价值为110万元。在王某去世以后,张女士并未与赵某生活,且生活中未尽到抚养赡养义务。
在遗产分割期间,张女士认为,对父母所遗留下来的房产,自己与赵先生应该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故上述房产,其主张继承二分之一,但是遭到赵先生拒绝,故不得已,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遗产的一半判归自己。
本案中最重要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张女士和赵某是否有抚养关系,是否有权继承赵某的遗产?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王某与赵某再婚时,已经成年,与赵某只存在姻亲关系,不存在抚养关系。
关于继子女继承权,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生父母与生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相继承遗产。
《继承法》第十条也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为张女士与赵某未形成抚养关系,故不能以子女的身份继承赵某的遗产,只能继承王某的遗产;
而赵先生从未成年时起就与继母王某长期共同生活,其与继母王某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赵先生既可以继承生父赵某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继母王某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在继子女继承权中有抚养关系主要指以下2种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继父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用;或是未负担抚养费用,但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
2、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
符合这两种情形,就可以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继子女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据此,本案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价值110万元的房产,张女士获得遗产的183333.3元,其余遗产由赵先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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