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多元性”思维
即与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思维原则上需要保持“一致性”,即在保证客观、理性的前提下,对同一类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原则要尽可能保持稳定和一致,在法律宏观环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避免同一类型案件的不同甚至相反处理结果。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相关的司法先例也常常是作为参考具备一定拘束力的。
检索性思维
即:在案件的准备阶段及案件开庭后律师要进行大量的法规和案例检索,以保证所需要处理的案件的相关依据和相关案例都了然于胸。检索的途径有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等。在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检索时,一定要注意所检索出来的规定是否属于现行有效的规定及对您案件是否可以有效适用。
律师思维还包括其他的很多方面,这里把重要的方面介绍完毕。
在这里特别感谢李迎春律师,以上部分内容来源于李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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