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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该办法主要针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查处,这里的“建筑工程”具体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这里的“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本期我们先来熟悉一下相关违法行为的具体含义:
1、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2、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3、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这里的“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4、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关于上述违法行为,我们可以看出,转包和挂靠,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违法的,而发包和分包,只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时,才应当受到否定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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