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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简介
1、2018年1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将本次挂证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查自纠,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第二阶段:全面排查,从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第三阶段,指导监督,从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结束;
《通知》要求: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2、随后,山东省(鲁建执法函[2019]2号)、河南省(预建建[2019]18号)、天津市、安徽省、四川省、吉林省、陕西省、江苏省、湖北省、河北省、甘肃省、黑龙江省等均启动了针对本区域内建筑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
3、2019年2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依据补充通知规定,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4、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住建部同时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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