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多种出资方式,那么如果股东以在建工程作价出资,新设立的公司是否对工程款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例如: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A公司厂房合同价款2000万元。后A公司将该在建设中的厂房作价4500万元与第三方出资设立了C公司。现A公司尚余800万元工程款项未支付给B公司。那么B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就工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么?
关于这一问题,首先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一般而言,A公司与C公司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主体,应当各自承担自己的债务,在C公司没有向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出对工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承诺的情况下,对于应支付给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项,应由A公司以其自有资产进行清偿。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A公司的出资行为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则法院可以判决A公司的股东向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悟化
太长知识了
崇尚法治
是可以还有应当判决
LilyZzzzz_wz
这样分析存疑吧,股东滥用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不是也是针对的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如果让另一公司为其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是否不符合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