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但是如果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复,那么发包人能否解除合同吗?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轻易不愿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人来说,解除合同之后就需要必须另找施工单位继续工程,不仅消耗时间,还存在工程衔接问题。对承包方来讲更加不愿意解除合同。为了工程施工,承包方大多与一些列的材料、设备供应商签署《供货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将会影响到这一系列供货合同的履行,进而要牵涉到被追究违约责任。但是法律同样赋予了双方合同解除权。例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进行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同样需要注意到的是,这一规定并未区分承包人全部完成工程项目还是仅完成了部分建设工程。因此,无论承包人仅完成了部分建设工程还是全部完成了工程项目,只要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情况,且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均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西府杰夫
都不愿解除合同,发包方主张质量不合格,承办方称合格,承包方要求剩余工程款,举证责任在哪一方?如果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举证责任在承包方,如果没有约定条款,发包方承担举证责任。理解是否正确?
季节_lt 回复 @西府杰夫:
验收后,发包人举证,验收前,承包商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