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项的结算,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时常会选择固定价的方式。所谓固定价,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形式,固定总价即所谓的“一口价合同”。整个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调整;固定单价则是仅约定单价,工程总价根据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固定的单价得出。例如双方约定工程单价为1000元/平米,工程总价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固定的单价而得出。那么对于双方约定固定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发生项结算纠纷,是否可以提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呢。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固定价结算,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就提出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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